2016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比賽規則
01 總則
01.1 參加2016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的所有人員應遵守《國內全地形車比賽通則》、《2016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比賽規則》、《2016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補充規則》、《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車輛技術規則》、《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車手裝備安全規定》。
01.2 比賽定義:使用不同型號發動機驅動的無封閉駕駛艙的全地形車,在自然地形障礙或人為設置的地形障礙,且封閉的專用比賽場地內進行的比賽。
01.3 車型分組:
01.3.3 UTV車型組;
01.4 2016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由系列分站賽組成;
01.5 2016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分站賽補充規則由中國汽車摩托運動聯合會(以下簡稱中汽摩聯)審定公布;
01.6 本規則適用于2016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系列賽各分站比賽。
02 參賽資格
02.1 參賽車手必須持有2016年度參賽執照,參賽車隊必須持有2016年車隊比賽執照。
02.2 參加各組別(青少年運動車型組除外)比賽的車手年齡在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02.3 參加青少年運動車型組別比賽的車手年齡在13周歲以上,17周歲以下(含13周歲和17周歲)。
02.4 參加各組別比賽的車手性別不限。
02.5 個人車手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并取得相應類別、級別的參賽執照方可參加比賽。
02.6 車手必須購買有效的人身意外保險(摩托車比賽保險)和附加醫療保險,在報到行政檢驗時,向賽事秘書出示。
02.7 報名參賽的車手,在官方組織的自由練習后,出于安全原因,仲裁委員有權對不適合參賽的車手做出終止其比賽的決定,由仲裁秘書通知有關參賽車隊和車手。
02.8 車手代表車隊參加全年度比賽代表資格,以全年第一站比賽提交的車隊注冊申請和報名表為準,代表資格一年有效。在一個比賽年度內,車手如需變更代表車隊單位,該車手須提供書面申請和原代表車隊單位同意該車手變更代表車隊的書面文件(該文件需由原代表車隊單位法人或法人授權委托人與車手雙方共同簽字),方可變更代表車隊資格。
03 報名辦法
03.1 參賽車隊和個人車手必須在比賽通知或補充規則規定的時間內報名,逾期報名無效。
03.2 參加比賽的車手由參賽車隊、俱樂部或車手本人報名。參加比賽的車手必須填寫參賽報名表。
03.3 比賽組織者有權不接受參賽單位和個人的報名,并不作任何解釋。
04 比賽項目
04.1 凌鷹A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和隊賽。
04.2 公開A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和隊賽。
04.3 環松ATV通用車型組隊賽。
04.4 杰納UTV車型組個人賽。
04.5 公開UTV車型組個人賽。
04.6 青少年U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和隊賽。
05 參賽辦法
05.1 參賽人員:車隊或俱樂部、個人車手。
05.2 參賽名額:
參加凌鷹ATV運動車型組比賽的車手,報名名額為20人,每隊不能超過5人。
參加公開ATV運動車型組比賽的車手,報名名額不限,每隊不能超過5人。
參加環松ATV通用車型組比賽的車手,報名名額為30人,每隊報名參賽的車手必須為3人(一個比賽團體組合體),共10支車隊。
參加杰納UTV車型組的車手,報名名額為10人,每隊不能超過3人。
參加公開UTV車型組的車手,報名名額為20人,每隊不能超過5人。
參加青少年ATV運動車型組比賽的車手,報名名額為10人,每隊不超過3人。
05.3 報名每個組別的車手不允許兼項參賽。
06 比賽車輛
06.1比賽車輛:凌鷹ATV運動車型組、環松ATV通用車型組、杰納UTV車型組、青少年ATV運動車型組比賽的車輛由組委會統一提供。其它組別的車輛自帶。
06.2 凌鷹ATV運動車型組、環松ATV通用車型組、杰納UTV車型組、青少年ATV運動車型組的車輛,在每次分站賽前通過抽簽進行分配。
06.3 組委會提供的車輛在比賽期間出現故障,車輛是否更換,由車檢主管確定。
06.4 所有在賽道上進行比賽的比賽車輛,在每站比賽開始前的第一次檢查時,除按有關規定檢查外,須測量發動機容積,并加封鉛封(或直接鉛封)。第一回合、第二回合比賽結束后進行車輛封存(30分鐘),如有投拆,則對投拆部位進行復檢。如無投拆,則不再進行檢查。其它參賽車輛按有關規定執行。
06.5 在車輛檢查規定的時間內未參加車輛檢查及車輛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參加比賽。
06.6 每組比賽參賽車手的比賽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進行封存,接受車輛復檢。比賽組織者有權抽檢任何比賽車輛。
06.7 公開ATV運動車型組、公開ATV通用車型組、公開UTV車型組比賽車輛的技術改裝,應遵守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中國全地形車錦標賽車輛技術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改裝。
06.8 專業比賽車輛必須符合國際摩托車聯合會的有關規定,國產比賽車輛必須符合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的有關規定。
07 防護用具
07.1 參加ATV車型組比賽的車手在訓練和比賽時必須穿、戴越野賽專用的頭盔、手套、皮靴、風鏡、護甲、護肘、賽服等護具,否則禁止訓練和比賽。
07.2 參加UTV車型組別比賽的車手,須攜帶頭盔,手套,防火賽車服進行檢驗,比賽護具須符合賽事有關比賽護具的相關規定。
07.3 建議使用頸椎保護器。
07.4 護具不符合規定者,禁止參加訓練和比賽。
08 行政檢驗
08.1 行政檢驗是比賽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參賽車隊和參賽車手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行政檢驗,否則不準參加比賽。
08.2 各參賽車隊和車手在行政檢驗時,須出示下列文件:
9 比賽辦法
9.1 各車型組(通用車型組除外)均進行自由練習、計時賽、第一場賽、第二場賽。正式比賽前運動車型組別參賽車手允許觀察路線一圈。
9.2 ATV運動車型組比賽辦法
9.2.1 參加ATV運動車型組比賽的車手每組別不足6人的,取消該組比賽。
9.2.2 計時賽發車順序以車手號碼為依據,號碼靠前者,出發在前。車手第一場賽和第二場賽挑選發車位置由計時賽成績決定,成績靠前者先挑選發車位置。
9.2.3 ATV運動車型組比賽使用發車架以集體發車形式進行發車。
9.2.4 凌鷹ATV運動車型組比賽時間為8分鐘加1圈;公開ATV運動車型組比賽時間為10分鐘加1圈;青少年ATV運動車型組比賽時間為6分鐘加1圈。
9.2.5 ATV運動車型組比賽開始后,比賽時間超過補充規則規定時間的1/2時才被停止(不含最后1圈時間),則此場比賽有效。
9.3 ATV通用車型組比賽辦法
9.3.1 參加ATV通用車型組的車隊不足3支的,取消該組比賽,參賽車隊限報10支。
9.3.2 ATV通用車型組參賽車隊,每隊由1號、2號、3號車手組成。
9.3.3 ATV通用車型組進行自由練習、計時賽、淘汰賽、第一場賽、第二場賽。
9.3.4 ATV通用車型組的自由練習,由車隊抽簽決定車隊出發順序;計時賽采取每隊3名車手同時發車進行1圈的比賽,以車隊3名車手的計時成績相加取得隊賽成績(含罰時),該隊計時賽成績作為淘汰賽的依據。
9.3.5 淘汰賽:按計時賽成績進行1-10名排序,淘汰賽采取兩兩PK的形式進行。第1名對第10名,第2名對第9名,第3名對第8名……以此類推,PK失敗的車隊淘汰,獲勝的5支車隊取得兩場決賽的參賽權。
9.3.6 獲得決賽資格的5支車隊第一場賽和第二場賽的發車順序由計時賽成績決定,成績列前者后發,成績列后者先發。
9.3.7 ATV通用車型組隊賽,采取每隊一組(3人)單獨使用發車架(或旗語或信號燈)發車形式進行比賽。
9.3.8 ATV通用車型組比賽為1圈。以每支參賽車隊3名車手完成比賽的時間相加(含罰時),即為該車隊隊賽成績,時間少者名次列前。
9.3.9 ATV通用車型組比賽設最大給時(具體最大給時時間參見各分站賽補充規則),參賽車手未能按規則(或補充規則)規定完成比賽,成績按最大給時計算。如該隊3名車手均未按照規定完成比賽,則該車隊不計算成績。
9.4 UTV車型組比賽辦法
9.4.1 參加UTV車型組比賽的車手每組別不足6人的,取消該組比賽。
9.4.2 UTV車型組參賽車手分別進行自由練習、第一場比賽、第二場比賽。
9.4.3 UTV車型組比賽使用發車架以集體發車形式進行發車。
9.4.4 杰納UTV車型組比賽時間為10分鐘加1圈;公開UTV車型組比賽時間為10分鐘加1圈;
9.4.5 計時賽發車順序以車手號碼為依據,號碼靠前者,出發在前。車手第一場賽和第二場賽挑選發車位置由計時賽成績決定,成績靠前者先挑選發車位置。
9.5 如果一場比賽開始后,進行不到一圈時被停止,車手直接回發車區,比賽重新開始。
9.6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比賽不能正常進行或裁判無法正常工作,由仲裁委員會裁決后,認定此場比賽是否有效。
9.7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比賽中止:
9.7.1 發車時發車架部分沒有倒下,出示紅旗,所有參賽車手返回發車區,重新發車。
9.7.2 在第一彎道摔倒車手超過50%時,出示紅旗,所有參賽車手返回發車區,重新發車。
9.7.3 比賽中發生意外,造成比賽無法正常進行的。
9.7.4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比賽無法正常進行的。
9.8 自由練習的時間、次數等由賽事主管確定。
10 日程安排
10.1
第一天下午:參賽車隊和參賽車手報到,行政檢驗、車輛檢驗。
第二天上午:各車型組自由練習,計時賽。
第二天下午:各車型組第一場賽。
第三天上午:各車型組第二場賽。
10.2 具體比賽時間及其它活動時間詳見補充規則。
11 成績評定
11.1 分站賽成績評定方法:
11.1.1 ATV運動車型組采用20名25分得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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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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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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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25 |
22 |
20 |
18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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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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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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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A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成績評定:采用得分法。每站成績按車手每場比賽獲得的名次所得分數相加,評定名次,分數多者,名次列前;分數相同,以車手在最后一場比賽中,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1.1.3 ATV運動車型組隊賽成績評定:ATV運動車型組隊賽以參賽車隊每站比賽得分最多的2名車手得分相加之和評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分數相同,以最后一場比賽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1.1.4 ATV運動車型組完成第一名車手所完成比賽距離的3/4者,但沒有通過終點,其成績排在完成同圈參賽車手的最后一名。
11.1.5 ATV通用車型組隊賽成績評定:采用參賽隊3名車手兩場比賽時間相加,評定隊賽成績。參賽車隊比賽時間少者,名次列前。如時間相同,以第二場比賽時間少者,名次列前;如第二場比賽時間也相同,以第二場參賽車隊用時最少的參賽車手比賽時間相比較,參賽車手用時少者,隊賽名次列前;如第二場參賽車隊用時最少的參賽車手比賽時間也相同,則以參賽車隊的車手計時賽成績相比較,時間少者,隊賽名次列前;如計時賽成績也相同,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用其它辦法決定名次評定。車手碰撞賽道限制桿的罰時,將計入隊賽成績。
11.1.6 UTV車型組采用20名25分得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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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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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25 |
22 |
20 |
18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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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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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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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UTV車型組個人賽成績評定:采用得分法。每站成績按車手每場比賽獲得的名次所得分數相加,評定名次,分數多者,名次列前;分數相同,以車手在最后一場比賽中,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1.1.8 各車型組分站賽參加隊賽比賽的車隊不足三支的(不含三支),不計算隊賽成績。
11.1.9 分站賽結束后各組別獲得前三名的車手必須參加現場頒獎儀式。
11.2 全年度成績評定方法:采用20名25分得分法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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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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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25 |
22 |
20 |
18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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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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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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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全年度個人賽成績評定方法:按參賽車手在每場比賽中的個人賽得分相加評定成績。全年各場比賽累計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場比賽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場比賽得分也相同,則以最后一個回合比賽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1.2.2 全年度隊賽成績評定方法:按參賽車隊在每場比賽中的隊賽得分相加評定成績。全年各場比賽累計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場比賽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場比賽得分也相同,以參賽車隊在最后一個回合比賽中獲得最好名次車手成績相比較,個人名次列前者,團體賽成績列前。
11.2.3 各車型組全年度參加隊賽比賽的車隊不足三支的(不含三支),不計算隊賽成績。
12 錄取名次及獎勵:
12.1 分站賽獎勵辦法
12.1.1 分站賽獲得A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前三名的車手頒發獎杯、獎金、證書,獲得前三名的車隊頒發獎杯、證書;獲得運動車型組四至十名的車手頒發獎金、證書。
12.1.2 分站賽獲得通用車型組前三名的車隊頒發獎杯、獎金、證書。
12.1.3 獲得UTV車型組個人賽前三名的車手頒發獎杯、獎金,獲得UTV車型組個人賽四至六名的車手頒發獎金、證書。
12.1.4 對獲得分站賽各車型組個人賽和隊賽下列名次的車手、車隊頒發獎金,獎金額度如下:
凌鷹A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15000元 |
第六名 |
4500元 |
|
第二名 |
13000元 |
第七名 |
3000元 |
|
第三名 |
10000元 |
第八名 |
2000元 |
|
第四名 |
9000元 |
第九名 |
1500元 |
|
第五名 |
6000元 |
第十名 |
1000元 |
|
合計(大寫):陸萬伍仟元整 合計(小寫):65000元 |
|||
公開A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19000元 |
第六名 |
6500元 |
|
第二名 |
16000元 |
第七名 |
5000元 |
|
第三名 |
14000元 |
第八名 |
3000元 |
|
第四名 |
12000元 |
第九名 |
2000元 |
|
第五名 |
9000元 |
第十名 |
1500元 |
|
合計(大寫):捌萬捌仟元整 合計(小寫):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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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松ATV通用車型組隊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22000元 |
第三名 |
15000元 |
|
第二名 |
20000元 |
|
|
|
合計(大寫):伍萬柒仟元整 合計(小寫):5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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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納UTV車型組個人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12000元 |
第四名 |
7000元 |
|
第二名 |
11000元 |
第五名 |
5000元 |
|
第三名 |
9000元 |
第六名 |
4000元 |
|
合計(大寫):肆萬捌仟元整 合計(小寫):48000元 |
|||
公開UTV車型組個人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19000元 |
第六名 |
6000元 |
|
第二名 |
15000元 |
第七名 |
5000元 |
|
第三名 |
13000元 |
第八名 |
3000元 |
|
第四名 |
10000元 |
第九名 |
1500元 |
|
第五名 |
8000元 |
第十名 |
1500元 |
|
合計(大寫):伍萬捌仟元整 合計(小寫):8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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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A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2500元 |
第六名 |
600元 |
|
第二名 |
2000元 |
第七名 |
600元 |
|
第三名 |
1200元 |
第八名 |
500元 |
|
第四名 |
900元 |
第九名 |
500元 |
|
第五名 |
700元 |
第十名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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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壹萬元整 合計(小寫):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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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獎金個人所得稅由獲獎車手自理;以上獎金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具體獎金金額可能會有調整,詳見各分站賽補充規則。
12.2 全年度獎勵辦法
12.2.1 全年度獲得ATV運動車型組個人賽前三名的車手頒發獎牌、獎杯、證書,獲得前三名的車隊頒發獎杯、證書;獲得ATV運動車型組四至十名的車手頒發證書。
12.2.2 全年度獲得ATV通用車型組前三名的車隊頒發獎牌、獎杯、證書。
12.2.3 全年度獲得UTV車型組個人賽前三名的車手頒發獎牌、獎杯、證書,獲得UTV車型組個人賽四至六名的車手頒發證書。
13 抗議:
13.1 車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向仲裁秘書呈交抗議書,由仲裁秘書轉交仲裁委員會。
13.2 對車手和車隊資格、成績的抗議,預付抗議費人民幣500元,抗議有效,抗議費退還;抗議無效,抗議費上交主辦單位(仲裁決議為收款依據)。
13.3 對參賽車輛抗議,預付抗議費人民幣1000元,如抗議有效,抗議費退還;抗議無效,抗議費支付給勝訴方(仲裁決議為收款依據)。
13.4 對參賽車手和車隊資格的抗議,必須在第一次公布參賽資格表30分鐘內提出。仲裁委員會簽字后的參賽資格表為最終參賽資格表。
13.5 參賽車手對本人參賽車輛檢查存有疑義,必須立即提出抗議。對他人參賽車輛的抗議必須在正式練習2小時前或比賽結束后30分鐘內提出。
13.6 對比賽成績的抗議,必須在計時主管公布成績30分鐘內提出。
13.7 仲裁委員會不接受對計時器材、車檢器材和裁判員資格的抗議。
13.8 仲裁委員會在接到書面抗議后召開仲裁會進行裁決,最晚在12小時內,將仲裁結果通知抗議者。
14 申訴
14.1 抗議者有權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提出申訴。申訴者必須在接到仲裁委員會對他的抗議裁決通知后3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仲裁委員會秘書轉交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申訴費人民幣1000元,申訴有效,對其所申訴內容進行重新確定并退還申訴費;申訴無效,申訴費上交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裁決為收款依據),對其所申訴的內容不作修改。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14.2 仲裁委員會、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有權不接受車手、車隊的抗議和申訴。
15 證件
15.1 進入賽場的任何人員必須佩帶證件,并在相關的區域內活動。
15.2 任何進入賽場的人員不準將其證件轉借他人。
16 比賽車輛違規處罰:
16.1如比賽車輛發動機排氣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者,取消本站個人及團體成績,并取消違規個人和車隊的全年度總成績。
16.2如比賽車輛其它零部件不符合規定者,取消違規車手本站比賽個人成績,如該車手成績是列入計算團體成績的2名車手之一,則取消該隊團體成績。
17 保險:
17.1 參加比賽的車手必須購買有效的摩托車比賽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療保險。
17.2 參加比賽執裁工作的裁判長、裁判員必須購買有效的摩托車比賽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療保險。
17.3 參與比賽報道新聞媒體的記者必須購買有效的摩托車比賽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療保險。
17.4 比賽組織者必須在比賽期間購買公眾責任險。
17.5 賽事承辦單位應給參與比賽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員和志愿者購買有效的摩托車比賽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療保險。
17.6 車手投保及理賠方法詳見中國太平洋人壽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6年摩托車運動員保險方案說明》。
18 附則
18.1 本規則未盡事宜參見《中國摩托運動協會工作手冊》相關規定執行。
18.2 本規則未盡事宜由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以補充規則形式補充。
18.3 本規則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18.4 本規則修改、最終解釋權屬中國汽車摩托車運動聯合會。





